论“反分裂国家法”的法理困境      黄永森(比利时)         面临现代国家的根本性改造与建构课题时,欠缺基本的符合现代政治法理的应对与处置 的智慧与魄力!委实是当今中共领导群体的致命弱点。是次“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所面对的 深刻政治法理的困境以及是次立法危机正在引致的国家危机,可能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而 它更深刻的危机根源却在于,套用一句古语即:其心亦善,但为之不知其义理(现代法理)! (语出((史记))司马迁自述篇)。而且,还迷惑和误导了中国的老百姓,却将陷国家于 深刻的冲突危机情态之中。         关键要回答“一个中国”究竟是甚么!      我们看到在“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及其关于立法意图的阐述方面存在的,对两岸政 治争议问题:依然没有一个理性科学的“解构”与“整合”,“重构”的合理表述。      一,依然是单边/ 片面地思维考量与法律概念的定义,虽然强调了两岸人民的“共同意 志”,“共同义务”与“神圣职责”等等一套“大道理”,但却没有任何反映体现,或真正 是发自台湾人内心和可以认同的,包容了台湾人民意志与意愿的观念立场!这就既有违现代 协商政治与必要妥协的原则,又违背了当代法理的被治者同意与政治争议平衡的立法原理。 倘若“反分裂国家法”没有关设台湾的条款,纯粹是大陆内部的法律,那么自当别论。但在 这部专为台湾问题及两岸关系处置而立的法律中,所谓的“一中”概念与原则,依然只是依 据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定义的“一中原则”概念,无非是藉此把台湾政府和人民 不能接受的政治/ 政策观念法律化,其结果将引致的台湾方面的强烈反弹是可想而知的。      另一方面说,既然(草案)说明及胡的讲话中已有关于台湾“中华民国宪法”法律的暗 示表述,这在法理上说就是:默示承认了台湾“中华民国宪法”法律正当性及其存在的事实, 并且依据此,才有“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的所谓“中共十六大精神”(同属一个中国) 立法阐述的两岸法理根据。那么,这项立法就必须在两个有效“宪法”认定与法理关系处置 方面有所交代和明确表述。只有这样才能消弭台湾方面的疑虑和获得台湾人民的起码认同。      二,依然是面对两岸关系状态的“现实与事实”认知,界定与表述上存在着重大对立与 分歧的政治法理难题困境。如上,既然已经在法律条款或立法意旨中默示了台湾法律规范存 在的价值与意义,那么,当然不能再否定两岸分立五十多年,并以两个国家形态的政治实体 存在的现状与事实!即使,如果为了强调大陆方面的“台湾与大陆仍然同属一个中国”,不 承认“分立”就是“分裂”,且又需要台湾方面接受和认同。      那么,就涉及如何处置(或暂时搁置)反映历史的,一定意义上说是,体现政治强权意 志的宪法有关条款;就必须有关于两岸宪法需要作对应转换或有待籍政治协商来整合,和共 同处理的相关表述与宣示。当然,这就首先需要大陆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存在 “台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的条款,加以适当地处置或言留待协商解决之类善意表 述。也以此使整个法律条款的内在逻辑关联一致,严谨而符合法理。相信这样的处置是必要 合理和理智的,而且必然能够引致台湾正面理性回应的建设性立法作为。      三,依然是要在立法与相关条款处置方面,既表达两岸人民基于各种理由,要求或需要 维持现状,并追求未来两岸整合,以达到双方对此实现政治和法律的双重承诺的目标。那么, 从法理上说,无论是在具体法律条款还是立法意图阐述方面,都必须有真正能够反映或体现 台湾人民方面现实意愿和意志的内容。从政治法理上说:在界定与表述“一个中国”或“整 个中国”概念与原则问题上要有突破性的思维与处置。对此,既要真诚的尊重台湾人民的感 情与长期由于两岸分割所造成与形塑的“国家观念与认同”的现状/ 事实。并可以采灵活务 实客观的新的表述。而且,可以借鉴/ 采纳/ 与接受两岸专家学者和世界华人,尤其是在台 湾有影响,某种程度上具有广泛民意基础和认同的理论成果与观念主张。从而,使相关立法 / 条款具有更多的包容性与广泛地两岸民意认同基础。         以“复合国家”与“主权共享”观念破解“一中”困境      在此,仅概括地对“一个中国”概念与意涵提出建构性主张,以供参询:根据两岸现状 与事实情态,“一个中国”概念中的“中国”应该是一个现代“复合国家”的概念与意涵。 既比较贴进现状/ 事实;又能客观反映和包容/ 整合两岸政治主张和诉求。并提供和赋于两 岸整合建构的充分政治法律空间简要地说,一个现代“复合国家”观念是起自美国立宪建国 时的创造性建构的想象:所谓合众国概念是也!所以,依此“一个中国”的概念,就可以表 述为:UNITED STATES OF CHINA(or OF CHINESE )!而且,其现实意涵就是两岸分立,并 作为两个独立的“子国家”存在。并分别共享“复合国家”主权!这就如同欧盟被建议称为 :UNITED STATES OF EUROPE 一样。      在这里,国家主权观念与内涵也作相应的调整与扩延:即摒弃传统主权观,采行主权可 以分割/ 让度/ 重构/ 共享的当代主权观!并通过政治法律的整合,现实两岸既有的国家形 态的政治法律权力/ 权益地位的扩展式整合——建构!当然,一个“复合国家”的法律政治 体系关系的宪法法理建构,是祂存在与发展的制度法治规范化保证基础。      如果这样的国家观念被两岸所认同接受,那么,“一个中国”观念与原则问题就自然消 解了,并且,由此引致的两岸关系新的结构/ 体系,就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扩展性建构目标和 过程!而且是一个政治平等/ 对称性整合式建构的法制化过程,以及一个缓慢分阶段的规范 发展的过程与自然磨合的结果!究竟最终会发展成甚么样,可以不必完全预设。但祂的法治 化基础与规范化过程,将保证两岸整合发展在合理合法的程序与法治规范中健康的进行。            “反分裂国家法”的几个关键问题的法理分析      根据“反分裂国家法”文本来剖析相关几个关键性问题:         一,一个关键性内在法理悖谬问题      “反分裂国家法”中存在一个关键性内在法理悖谬即: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此法” 与第二条根据十六大精神表述的“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两者 之间存在较大法意差别。可以说,分别代表了两种政治观念和政策意涵。      显然,仅从政策上讲,后者表述相对宪法中:“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份”之条 款。已经有了相对有利地两岸政治协商的意义空间。可以被解读为是一种善意。但是,这里 根本性的法理悖谬在于:并未能彻底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 对于台湾的适用与效力问题!所以,仍然是将政策转换为法律过程中,没能妥当处置好的问 题。      当然,这也是制定此法存在根本性法理悖谬的必然结果。除非修宪,否则此问题根本就 不可能解决。若仅从立法者意图而言,也是面对各种难题困境和压力下的一种妥协/ 平衡的 处置或善意表现。因为,毕竟这是迄今大陆在法律上仅次于宪法的特别法(可称为宪法类法 律)中,第一次明确规范的表述。欠缺的是,它并没有在最终审议说明中,加以更进一步的 补充说明,来充分平衡立法根据不足的窘境。以求相对化解遭遇台湾强烈反弹的危机。         二,纯属内政问题:      两岸关系究竟是单纯地一个国家内部事务?还是一个已经实质国际化了的准国际关系问 题?这是两岸政治歧义与“主权争议”的根本点所在。所以,并非如法理学上的“事实昭然” 而莫容置疑的。应该说,是一个有待双方政治协商来认定与解决的议题。      从当代国际关系政治与国际法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由长期国际冷战历史与两岸政府政治 秉持和斗争所形成。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法理上“悬而未决”的难题。退一步说,即使最 终被两岸双方认定为双边问题,那么,也只能靠和平方式解决冲突纠纷。如果从两岸若起战 端,不但将祸害两岸,终究会泱及周边,那么,就至少可以说是一个关系地区安全与和平的 准国际问题。      若再从现代国家伦理与道义责任言,即使纯然属内部事务,也不能以非道义行动(如武 力)来处置。正如,联合国宪章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现代人权与公民权利国际公约所 昭示的原则和精神那样。甚或如现代家庭与社会伦理关系一样,当今任何正常国家与社会中, 一个家庭的家长或成员,都不能再以任意非法的行为对待子女或其他成员而不受到社会的谴 责与法律的制裁。何况两岸仍是一依带水的兄弟之邦呢?所以,纯粹内政的观念,如同传统 的“家务事”旧观念一样落伍。即不符合事实也不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这在现代法理上, 早已是公认的国际准则与国家伦理原则,问题在大陆要如何正确认知与遵循,才能被两岸人 民与国际社会所认同。         三,非和平方式问题:      所以,从问题二的分析可以看出,“反分裂国家法”提出两岸关系问题纯属内政已是倍 受质疑的。而又要宣示:拟采“非和平方式”(虽然,可以理解或被解释为多种方式选择), 若按正常解释,除了军事封锁与直接战争以外,都不可能被称之为“非和平方式”。所以, 与战争解决在词义上并无差别。而这非但不可能根本解决两岸争议问题。而且,明显地违背 了当今“和平解决争端”的国际法原则和国家伦理精神。何况,两岸问题还牵连着错综复杂 的国际关系和区域安全势态。可见,声称与试图以武力解决,是不明智而且“非法理”的举 措。将于事无补而是实质有害的!这可以从美日欧相关国家的强烈关注与严正表态方面意识 到它的严重性。也可以从台湾最新民调有九成以上的民众不认同和排拒“反分裂国家法”的 情势,推断其究竟有助于两岸和平还是加深两岸冲突危机。         四,“主权完整,领土不可分割”问题:      对此问题存在几个层次与面向的认知/ 阐释的可能:既要从一般状态或常理方面,又需 要从非常/ 特殊的两岸关系状态来解析。并且需要在法理与事实的综合/ 整合论述层面,达 至一个能为双方认同与接受的“共识”。从而对化解两岸政治歧义与未来关系整合,提供一 个基本地理性法理共识基础。      概括地说,作为当代国际法理秩序基石的国家主权原则,已经涵括这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所以,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角度谈,当然不是问题。但是,对于两岸处于“尚未统 一的状态”并经历了半个多世纪分割,而自成一体“分立而治”的情势下,如何界定两岸主 权状态,就是双方不能不需要认真思考面对的问题:一个法理学上的“疑难案例和难题”! 简单地说,就是不能片面/ 武断/ 单方面的下定论,而又要强加于对方接受的政治法理问题。 而不是政治强权意识或意志所能解决的问题。      关于两岸事实分割,经历了长期分立分治的情态下,单纯地以“主权完整,领土不可分 割”的统一诉求/ 愿望,是否能说明问题?并能为两岸所接受?本身就是很值得存疑。而且, 对诸如现代国家的生成形式与存在本质,对主权实质与现实处于的一种“中间状态”,而未 来将会如何演变建构等等问题。若是没有一个完整的理论阐释与创意性建构。那么,目前两 岸对立的政治立场与政策主张:台湾与大陆五十多年分割,但主权并未分裂说(大陆)!与 台湾中华民国主权独立(两岸互不隶属,主权地位莫容置疑)(台湾立场)!之间就不会有 真正的交集。从而,在两岸关系发展方面也就不可能有实质性的突破!这是需要两岸认真思 考和理性现实主义面对的问题所在。并且需要努力以新的观念思维和智慧来化解的对立冲突 危机所在。         共同意志,核心价值与共同义务问题      由于存在如上所述的两岸特殊情势与法理事实的难题,大陆以“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 试图单方面从法律规范上解决以上难题,它的实践效果与反效果将如何判断?究竟对两岸关 系发展是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还是相反?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关系发展甚或起到破 坏(自台湾这次立法院选举之后出现的新情势下的)两岸关系发展?      同时,更为关键的是,“反分裂国家法”的订立,对台湾人民的感情期待与实质认同/ 接受,究竟是正面的还是造成实质的伤害,甚或将直接即刻影响到台湾人民的感情和意愿, 从而对两岸关系的长期发展投下了新的变数与不利因素?等等,都是非常值得关注与有待验 证的问题。      所以,“反分裂国家法”及其有关说明中,所强调地所谓“共同意志/ 义务”,以及 “核心价值”等等,是否是能为两岸尤其是台湾人民所认同,实质关涉了两岸民意究竟何在? 以及如何才能获得真正有效整合等问题!      而且,是次“胡四点”及“反分裂国家法”与说明中提出的:在承认两岸分治,尚未统 一的基础上,强调两岸关系未来发展必须由两岸人民共同决定的宣示!其实质意涵,实现方 式究竟如何?能否为台湾所接受?它将如何面对和处置两岸实质不对称而又必须在对等(法 权平等)的条件与前提下实现新的有创造性的关系建构的难题呢?在在都是尚未明示或称并 未解决的问题。所以,在此情势下谈所谓共同意志一类,是否过于空洞而难以对现实有所帮 助?      总之,明摆着的事实是,无论从此立法的法理困境并未解决;还是从时机情势看,都是 一个绝无胜算,缺乏智慧而终将造成更多困扰,引致更大立法危机的不智举措而已。      于比利时20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