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法制中国”社会怎样构建 (广州)巩胜利 一、近60年的“新中国”是一个封建“人治”国家 “新中国”重要的缔造者之一毛泽东、在上个世纪50年代初制定了“新中国” 象徵国 家“法制”的第一部《宪法》,随后又因为阻碍了“人治”害怕法治、而迅速废止了这部 《宪法》,至今近60年——“新中国”依然没有进入法制国家的行列,依然距“法制国家” 很遥远、很遥远……於是,“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你死我活的“十 次路线斗争”“六四”等等一次次地,必然无法遏制地在“新中国”发生。 “新中国”至今近60年了,中国为什么无法进入“依法治国”的国家行列?这是中国政 经绝对“垄断”的必然结果。 1959年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为“法治”国家的定义为:“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奉行 法治的立法机构的职责,是要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於个人、人类尊严的条件,这种尊严不 仅承认个人之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而且要求促成对充分发展其人格乃是必要的各种社会的、 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然而,57年至今的中国,幷没有建立起这种法制和法治 社会和国家,这个国家的法律与秩序依然严重短缺。 一个“法制国家”有这样一些的最基本特徵:法律至高无上;法律具有普遍性、公开性 和相对独立的稳定性体系;法律程序绝对公开、公正、民主,适用於这个国家的所有公民、 政党、团体;法律必须以平等、公正为存在原则;依法行政;法院应对立法及所有行政活动 拥有审查和裁判权;立法与审判、执行各行其道;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党派操纵和领导;有 母本法律来平衡与制约其它各方面的法律规则和秩序。 而在中国,“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历史洪沟,将中国公民分成不公平的“国民 待遇”,有9亿多中国农村公民不享受这个国家的就业、医疗、社会保障、城镇供应等等任 何“国民待遇”;中共中央文件与国家法律没有任何必然的干系,不属於国家法律的范畴, 却历史性的淩驾於国家法律之上;《宪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於人民” 与“党领导一切”永远冲突。 二、57年以来中国人权根本缺失 中国是一个有5000多年历史的“人治”国家。“新中国”的前40多年,没有任何人、也 没有任何国家最高决策层提出“依法治国”或确立“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换句话说:中 国的前40多年是一直在延续封建的“人治”社会。 “新中国”提出“依法治国”发萌於上个世纪90年代中叶.据历史考证:1996年3月全国 “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一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概念。这是“新中国”进行到47年 之后、才第一次提出要建立“依法治国”的国家方略。 1997年9月12日,独家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第15次代表大会报告第一次确立、幷提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20世纪末,“依法治国”在全球深入人心。时至1999年3月15日,“依法治国”形成中 国共识,在全国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中国首次通过了《宪法》修整案,在中国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次国家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 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曾被废止的中国《宪法》、第一次将“依法治国”载入国家 《宪法》的母本法律条款。 到2002年11月8日,唯一的执政党、中共16大报告提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 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但,不管是这个国家的“民主”、还是这个国家的 “依法治国”,都绝对无法与一党专政所兼容,因之“依法治国”在“新中国”近60年几乎 一直是寸步难行。更为严峻的是,所谓的“依法治国”就不允许任何政党跨越这个国家—— “依法治国”,几乎成了未来中国难以跨越、一个永远的“死结”。 ——这是前苏联、东欧国家发生巨变之后,中国发生“六四”之后,“新中国”近60年 所发生、最明显的国家秩序、法律源头的根本变化。 “新中国”之所以自1949年到1997年才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说明“新中国”自创 始就没有建立过“依法治国”的理念,根本没有想起要建立一个“法制国家”。所以,中国 以前的“国法”值得历史的审视与重建。 人治的“新中国”,出现废止《宪法》,国家主席、元帅之死,文化大革命等也实属必 然,因为没有任何中国法律或程序来阻止、幷能够当然阻挡住“大跃进”“文革”进行下去; 但谁又能当然废止这个国家唯一母本《宪法》的可能呢? 於2005年3月15日才被中国《宪法》承认的“保障人权”,说明57年以来中国公民“人 权”根本缺失——其结果是中国公民的“人权”权利被历史性悬空,“新中国”及未来的 “人权保障”则面临着历史以来的“人权”重建与回归. 三、依法治国之“中国结” 要“依法治国”,中国《宪法》就必须能够调节和制衡中国政治、社会、经济等所有的 力量。这就是说:中国《宪法》必须成为中国真正的法律,要有一个国家维护和裁判的《宪 法》法院。“新中国”的近60年,一个正常的国家,没有当然合乎法律程序的《宪法》维护 者,也没有裁判过任何一起违反《宪法》案件,国家《宪法》名存实亡,成了最最无能的国 家法律、甚至不如中国电话的“月租费”、不如“计划生育条例”等等。未来中国的“依法 治国”,面临着法律源头的根髓秩序问题.一个没有《宪法》及《宪法》法院来当然维护、 裁判国家法律的公正的母本法律,一个没有《新闻法》来维护社会公正,一个没有《反垄断 法》来维护经济公正的国家,怎么能、何时真正走上“依法治国”——一个“法制”的国家 坦途? (a)、法律公正——由《宪法》全面调和 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公正,《宪法》要能够调整整个国家、一切法律体系,而非“人治” “党治”所能够完成。《宪法》要从根本源头上调整、制衡和维护这个国家所有法律的制订、 出笼和废止。一个绝对无能的国家《宪法》,是根本不可能实施一个国家的“依法治国”。 若要国家《宪法》的名副其实,除了要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之外,还必须建立 《宪法》的维护、裁判、执行的生态环境机制。 中国“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国民待遇”问题,长期57年来没有任何国家与公 民的“人权”公正。 “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十次路线斗争”等的反反复複出现,除了国 家最高法律《宪法》的无能之外,这是“人治”的必要结果;谁来驾驭中国的“文化大革命” 等不再出现或停止呢?——一个法制的国家有可能吗? (b)、社会公正——靠《新闻法》来维护 一个国家的公共社会要有当然的游戏规则可循可依,而这个公共社会要有国家的《新闻 法》来加以保障和平衡、规范。《新闻法》是要保障公共社会有秩序、在阳光下、由公民社 会来加以实施。没有《新闻法》的社会,公共社会的秩序就会当然紊乱,“用法律来统治人 民和人民对统治者进行法律管束”就成为中国社会当然的矛盾焦点和根本的缺失。 中国社会,因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进行规范的游戏规则,却长期处於政府及执政党无序 的高压之下。没有对社会公正制衡的法律,就“枪杆子里出政权”,“文化大革命”就顺理 成章的卷土重来。 (c)、经济公正——《反垄断法》制衡财富分流 一个“依法治国”的社会、特别是一个可能富裕、有秩序的国家和社会,经济资源、财 富资源要能够向整个公共社会分配和向所有公民开放。没有对这个国家的产业垄断进行裁判、 对外来产业和资本的反垄断审视机制,那么这个国家的财富就有可能长期板结而绝对“垄 断”。“新中国”贫穷落后的前30年(到1979年,中国未实施 “改革开放”之前),就是 这种国家绝对一统“垄断”的必然结果。 一个法制、可能富裕的国家,除了可以与这个国家的公民分享权利之外,还要从根本上 能够与这个国家的公民分享财富和经济成果。产业及财富资源“垄断”,不是一个法制国家 的必然方向。57年至今,短缺《反垄断法》,是中国国家与公民的财富天平根本、源头倾斜。 法制国家,不仅仅是“游戏规则”,更重要的是通过有建树“秩序规则”、而建成有条不紊 的“美好”社会。 2006年6月末,中国国家《反垄断》终於第一进入中国“人大”立法律程序。试想,一 个57年严重历史性短缺、没有《反垄断法》的国家,会怎样以一个国家的“经济宪法”来维 护国家、社会、公民的经济和财富“公正”呢?又怎样为这个国家的经济资源(包括金融、 电信、电煤钢铁资源)与这个国家的公民来主持“公正”?中国13亿人、每一个公民怎样分 享这个国家财富、经济57年来的巨大成果? 小结⑴、中国《宪法》的绝对无能,是“法制中国”5000年不能到达的历史根源所在, 正是中国现今《宪法》的绝对无能,使这个国家的任何“人治”、任何“党治”都可以在这 个国家《宪法》头上拉屎放屁,才有了中国特色的“三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 “十次路线斗争”等等错误的必然结果。 小结⑵、没有《新闻法》,中国公共社会长期处於政府无序管制的紊乱、每时每刻“紧 急”的爆发状态,没有公共监督游戏规则的中国公共社会,本属於公民的公共社会监督长期 短缺,党政腐败长期泛滥,社会舆论监督长期缺失、失范,“用法律来统治人民和人民对统 治者进行法律管束”成了真正的空中楼阁.小结⑶、一如中国《宪法》长期短缺对“保障人 权”的长期短缺一样(2005年3月15日之后才被正式列入《宪法》保护法律),才导致“三 反五反”“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这个国家法律根本紊乱;没有《反垄断法》——“经 济宪法”,中国经济公正57年来积重难返、沉轲泛滥…… 正是因为中国“经济宪法”历史性严重短缺,才使中国国家绝大部分的经济资源,包括 金融资源、电信资源、石油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等等,这些经济、原始财 富资源被国有企业长期绝对垄断。但这些经济资源不仅仅属於这个国家所有,同时也属於这 个国家所有的公民;国家可以支配这些经济资源,这个国家的公民也可以当然支配和使用这 些经济资源而创造财富。 据权威数据披露:中国金融90%以上的市场份额被工行、中行、建行、农行等“四大” 国有商业银行大幅度垄断;中国电信产业100%的电话和移动电话被国有公司一统垄断;中国 石油气资源98%以上的石油、天然气市场被国有公司独家垄断;中国钢铁等主要经济资源等 都被国有企业一统垄断,大多数公民无法享受国家的这些原始财富和积累。这些都与中国长 期没有“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的必然结果。与中国国有垄断幷驾齐驱的还有跨国公 司的垄断也日益严峻(以下数据参见2006年第4期《环球财经》杂志、第30页): 四、理清党、国关系 任何政党不可能永远青春,不可能有“取之不完、用之不尽”的物质石油、煤炭及其资 源;人类可以随着历史而随时演进变化;但国家却一定要能够当然的“合法”延续——这就 是全世界上所有“法制国家”,不存在“亡国”这一理论学说的根本原因。长期近60年及未 来,中国的“亡国、亡党”问题每时每刻、分分秒秒的历史存在着、继续实践着,而“人治” 就是这个国家“亡国、亡党”每时每刻之源。 由“革命党”、“专政党” (指“不与他人分享”权力。美国的缔造者之一侨治。华 盛顿,在取得领导“独立战争”胜利以后,同样面临着由“革命”成功,向合法“执政”者 “转换”的过程)——“暴力夺取政权”后的执政党,又怎样建立起“依法治国”——执政 者和国民都要遵从的游戏规则? 所有“合法”的国家、全世界的任何政党,都要经过这个国家国民法律程序、“举手” 的认可(否则这个国家或政党的“合法”性就会被广泛质疑)来确认它当然的“合法性”。 中国国家与政党的“合法性”程序,存在着源头、自“革命党”向“合法党”的历史转换, “不与他人分享”国家权力和专政,永远存在着无法逾越的法律冲突和实践的短缺及这个政 党“合法性”——存在的历史悖论。 从“暴力革命”到“暴力专政”,从“暴力专政”再到“暴力执政”,“以暴治暴”, 循环往复,这个国家岂有不紊乱之理?分享权利、分享财富,是一个“法制国家”的必由之 路,否则“亡国、亡党”将与历史共同而存在。 五、中国何时步入“依法治国”的国家行列 “新中国”的近60年,“依法治国”还未知可否、真假、能否、真谛?中国从“暴力革 命”到“暴力专政”再到“暴力夺取了政权”,再到“暴力专政”(“不与他人分享专政” “政权祇能归属无产阶级而不能归属其他任何阶级”)来维护其独家统治,而今的“新中国” ——源头的“无产阶级”已经不复存在。然而,中国《宪法》的“无产阶级专政”(即无产 阶级对资产阶级的专政),实质上被中国真正意义上的“有产阶级”所全面“专政”,中国 原生态的“无产阶级”、从国家执政的源头上已根本不复存在,国家体制又怎样跟进而发生 环境的变更? 中国历史上5000年的所谓“文明”,其实就是一部漫漫5000年的皇权“暴力专政”的历 史——这种“5000年文明”,怎样与21世纪、现代中国和未来世界“和谐”“和平崛起”、 “和谐世界”、“和谐中国”来融合?要不要融合“中华民国”及国民党、共和党等其它所 有的政党? 今天中国,“文化大革命”的环境与土壤依然未发生任何源头“法治”。 一个通过“革命”夺取了政权的国家(包括美国“独立运动”、“法国革命”等很多国 家都走过这样的“革命”之路),接着的“和平”时期、是要以“依法治国”还是“依党治 国”走向国家之路?同样,所有取得政权的执政党之后、都面临着这种根本悖论的一轮、又 一轮的新“革命”和新建树。 众所周知,近60年的“新中国”执政党、历史一来、一直是“党领导一切”,但在选举 的程序上,12.28亿公民没有任何“权力”举手对执政党的成败、好坏、可否投出公民自己 “选举权”的这一票,实质上执政党所表现的是非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意志,而是7200万 党员、这个执政党的绝对利益。这个国家从公民选举的源头“程序”上,执政党对国家的领 导就缺乏法律、公民意志选举、公正的“合法性”。那么,中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於人民”,就成了这个国家永远、真实的“不存在”或永远的空中楼阁. 一统垄断的执政党,要领导13亿中国公民,13亿中国公民却根本没有对它“举手”表示可或 否的权力,这是什么样的法律秩序? 中国《宪法》第35条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 威的自由”等基本“人权”。但至今,这种在“法制”社会通行的公民权利、几乎没有任何 中国公民“合法”的使用过,而被各级政府“人治”控制着,成为这个国家所谓《宪法》法 律保护之下、中国公民当然的“空中楼阁”。 “从法理上讲,法治的实质就是人权,如果我们忽视了具体的人,那么我们就不配称所 谓的‘法制’”。这是中国国家“法制”象徵、代表着中国“法律”最高“权力”阶层—— 中国国家首席大法官肖扬对法制中国的论述和最源头的认识.但当代中国真能构建成为一个 “法制国家”吗?“新中国”近60年不是,而要等到100年、200年或更遥远才能够是吗?中 国式的“大跃进”“三反五反”“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等就是中华民族5000年的历史必然! 对於一个长期缺乏源头根本法制、根本公正的社会,“革命”就永远等待着在未来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