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是一个宪法问题 (武汉)乔新生 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表示,中央将加快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通过制定 《转移支付法》,彻底解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问题。(《第一财 经日报》2007年6月28日) 自从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在财权与事权之间的匹配问 题上出现了严重的失衡现象。中央政府掌握着绝大部分财权,而事权则留给了地方,从而导 致许多地方政府入不敷出。近10年来地方政府为了维持地方财政平衡,不约而同地想到了房 地产市场,通过加快土地出让,促进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解决地方经济发展的财政资金问 题。然而,这样的财政体制不仅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公共产品配给严重不足,而且 给官商勾结,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政策空间。所以,进入本世纪,呼吁加快公共财政体 制改革的声音一直不断。不少学者提出必须从宪法和法律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国财政税收改 革问题。 财政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宪法问题,财政分配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方向,关系到社会经济 结构,关系到居民的收入,甚至还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幸福指数。如果国家通过税收竭泽而渔, 那么,市场主体的发展就难以为继,居民的收入就会下降,整个社会就会出现失衡局面。如 果中央政府汲取财政收入过多,那么地方经济发展就会缺乏后劲;如果地方政府过多依赖中 央政府的转移支付,那么,统筹发展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所以,财政问题既涉及到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问题,也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 间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公共财政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分别编制的原则,所以中央政府财政 主要依靠税收,而地方政府财政则主要依靠收费,财政资金失控现象非常严重。中央企业编 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之后,中央所辖企业将向中央政府分配红利,这就使得中央财政紧张局 面大大缓解,中央政府完全可以通过调整税收结构,给地方政府以更大的发展空间。 但问题随之出现,如果中央政府财权下放,地方政府掌握过多的资源,地方政府会不会 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铺张浪费,从而出现新一轮的地方投资热潮呢? 所以,财政体制改革必须从减少税收开始,逐步降低我国的税收水平,建立一种藏富于 民的国家经济体制。目前我国征收的各项税种达20多个,交叉征税、重复征税的现象依然存 在。如果不尽快编制我国税收法典,将各项税收法定化,那么,中央政府下放财权之后,地 方政府很可能会巧立名目,征收或者变相征收各种税款。 转移支付祇是在宪法的指引下,第二次财政分配。如果第一次财政分配不合理,特别是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分配不合理,那么第二次财政分配就缺乏基础,在转移支付的过 程中就会出现大量的腐败现象。按照财政部部长的设计,今后涉及到全国性公共产品和服务 以及具有调节收入分配性质的支出责任由中央全额承担;地方性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 由地方政府全额承担;具有跨地区的“外部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支出责任,分清主次责 任,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由此可见,财政体制改革必须与公共产品的供给联系起来。换句话说,必须先考虑公共 产品的财政支出,然后再考虑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如果没有具体划分公共产品 开支事项,那么,财政体制改革就毫无意义。 按照各国通常的经验,在涉及国防、外交、医疗保健、教育科技等领域,中央政府可以 保留适当的财权。但是,除了国防、外交等刚性支出之外,医疗保健、教育科技等领域的财 政支出存在极大的弹性,为了防止中央政府财权过大,从而出现财政支出浪费的现象,一些 国家规定在涉及到医疗保健、教育科技领域的支出,应当实行权力下放,由各地方政府根据 实际需要,向中央政府提出具体方案,中央政府根据转移支付法向预算审议机关提出报告, 由该机关批准立项。 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地生产力发展的需求,因地制宜设计本地的财政体制。在确保中央 财政收入不会减少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决定税收的种类。如果地 方税收过重,导致地方企业失去竞争力,那么,这些企业可以通过转移投资的方式,选择其 他税收环境良好的地区发展。如果当地居民认为政府税收过重,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改 变当地的税收体系。 总而言之,财政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下列原则: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公共产品 支出情况,确定财权的分配模式;公共财政决策权下移的原则,逐步建立地方自治为基础的 公共财政决策体系,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生产力发展情况,依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税收种类; 民主决定转移支付的原则,中央政府为了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过程中, 必须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委员会充分讨论,未经全国人 大常委会批准,中央政府不得随意决定转移支付。 当前我国除了修改《预算法》,制定《转移支付法》之外,还必须考虑制定税收法典。 未来的税收法典既包括税收的种类,也包括税收权力的分配,同时还可以将现行的《税收征 管法》内容加以修改包括进去,从而建立一个税收权力清晰、征税程序简便、税收项目较少、 税收负担较轻的国家税收体系。财政改革如果单兵突进,顾此失彼,那么,很可能会产生巨 大的副作用。所以,建议全国人大尽快考虑全面修改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建立以税收 以基础,以公共产品供给为财政分类标准,部门预算与项目预算相互印证的立体财政模式。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